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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年08月05日 查看:次
来源:本站原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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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窗口办事须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一、事项办理依据及办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4年本);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二、申报所需材料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报批申请(环境影响报告书(表)2份,封面建设单位须加盖公章);
2、县(市)、区环保部门的预审意见;
3、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备案表;
三、办理流程
受理(受理公示)→受理公示期无异议→现场踏勘→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必要时)→重大项目集体审议(必要时)→拟审批公示无异议→排污权交易→审批→审批公示
四、承诺期限
提供资料完整,符合审批条件的,报告表5个工作日办结,报告书7个工作日办结(不含公示及现场勘查时间)。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环保行政审批部门无收费项目。
环保窗口办理须知
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
一、事项办理依据及办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
二、申报所需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2份;
2、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3、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4、满足办理条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的证明材料2份;
5、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2份。
三、办理程序
受理 现场勘察 内部审核(拟审批公示5天) 拟审批公示无异议 审批 制证
四、承诺期限
提供资料完整、内容准确的,7个工作日办结(不含公示及现场勘查时间)。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环保行政审批部门无收费项目。
环保窗口办理须知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办理
一、事项办理依据及办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二、申报所需材料
1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2份;
2、具有辐射环境监测资质(取得计量认证资质)的机构当年编制的辐射监测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3、具有个人剂量监测资质的机构当年编制的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4、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2份。
5、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6、项目验收批复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7、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和辐射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证书原件和复印件2份(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8、辐射安全管理机构专职 (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管理人员的专科(或以上)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2份(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9、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10、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2份。
三、办理程序
受理 现场勘察 内部审核(拟审批公示5天) 拟审批公示无异议 审批 制证
四、承诺期限
提供资料完整、内容准确的,7个工作日办结(不含公示及现场勘查时间)。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环保行政审批部门无收费项目。
环保窗口办理须知
辐射安全许可证规模变更办理
一、事项办理依据及办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二、申报所需材料
1、河南省辐射安全许可证规模变更申请表2份。
2、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原件。
部分终止活动的,还应提供:
3、放射性原材料、放射性废物、射线装置等处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4、需要办理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应当提供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增加活动的,还应提供:
5、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三、办理程序
受理 内部审核(拟审批公示5天) 拟审批公示无异议 审批 制证
四、承诺期限
提供资料完整、内容准确的,5个工作日办结(不含公示时间)。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环保行政审批部门无收费项目。
环保窗口办理须知
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办理
一、事项办理依据及办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二、申报所需材料
1 、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份;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3、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三、办理程序
受理 内部审核(拟审批公示5天) 拟审批公示无异议 审批 制证
四、承诺期限
提供资料完整、内容准确的,5个工作日办结(不含公示时间)。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环保行政审批部门无收费项目。
环保窗口办理须知
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办理
一、事项办理依据及办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二、申报所需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表2份;
2、放射性原材料和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3、需要办理退役环评的,应当提供退役环评及其审批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4、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三、办理程序
受理 内部审核(拟审批公示5天) 拟审批公示无异议 审批 注销
四、承诺期限
提供资料完整、内容准确的,3个工作日办结(不含公示时间)。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环保行政审批部门无收费项目。
环保窗口办理须知
辐射安全许可证补发办理
一、事项办理依据及办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二、申报所需材料
1、河南省辐射安全许可证补发申请表2份。
2、省(市)级报刊上刊登的辐射安全许可证遗失公告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三、办理程序
受理 内部审核(拟审批公示5天) 拟审批公示无异议 审批 制证
四、承诺期限
提供资料完整、内容准确的,5个工作日办结(不含公示时间)。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环保行政审批部门无收费项目。
环保窗口办事须知
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一、事项办理依据及办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4年本);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二、申报所需材料
1、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2份(封面建设单位需加章,附电子版);
2、县(市)、区环保部门的预审意见。
三、办理程序
受理(受理公示) 受理公示期无异议 现场勘查 内部审核审批(拟审批公示7天) 拟审批公示无异议 审批 审批公示
四、承诺期限
提供资料完整、内容准确的,报告表5个工作日办结(不含公示及现场勘查时间)。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环保行政审批部门无收费项目。
环保窗口办事须知
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审批
一、事项办理依据及办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4年本);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二、申报所需材料
1、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2份(封面建设单位需加章,附电子版);
2、县(市)、区环保部门的预审意见。
三、办理程序
受理(受理公示) 受理公示期无异议 现场勘查 内部审核审批(拟审批公示5天) 拟审批公示无异议 审批 审批公示
四、承诺期限
提供资料完整、内容准确的,登记表3个工作日办结(不含公示及现场勘查时间)。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环保行政审批部门无收费项目。
环保窗口办理须知
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审批
一、事项办理依据及办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9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34条、第35条;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二、申报所需资料
1、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审批表;
2、危废转移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存档);
3、初次办理危废转移运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存档);
4、初次办理人员委托书(加盖单位章)、身份证复印件;
5、本市向外市转移的需提供洛阳市环境保护局危废跨市转移函(由洛阳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承办)、外地市环保主管部门同意转移的复函。
1-4项为洛阳市行政区域内转移所需资料,1-5项为由洛阳市转入河南省内其它地市所需资料。
三、办理流程
受理→现场踏勘→内部审核→审批。
四、办理时限和办理结果
提供资料完整、内容准确的,3个工作日办结(不含现场勘查时间)。
五、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不收费。
环保窗口办事须知
排污行政许可证审批
一、事项办理依据及业务范围
办理依据:《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排污许可证分级管理办法》。
业务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市控重点排污单位(企业)
二、申报所需材料
1、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报告,填写排污许可证审批表;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环境保护验收批准文件;
3、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近三个月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原件;
4、排污口规范化验收材料;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的,须提交自动监控设施的验收材料;
排污许可证到期换证或者进行重大事项变更的,须提交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并提交本条款第1、3项的材料。
三、办理程序
受理(受理公示)→受理公示期无异议→根据需要现场踏勘→内部审核(公示期限5天)→拟审批公示无异议→审批→制证颁发。
四、办理时限
资料完整后,在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检查不收取费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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